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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提取(2)

发布时间:2019-09-14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作者:admin 人气:

  1.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2.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三)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的,应提供失业登记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满2年的失业证明原件。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3.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①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

  2.职工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3.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4.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5.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时间间隔: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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