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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能力不大胆子不小先动手打有前科的人结果被反杀进医院!

发布时间:2023-10-05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作者:admin 人气:

  被告人虽然有多条违法犯罪记录,但本案不是他先动手的,为什么他被打时进行还击,反而被认定为有意损害?

  林言瑶,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有意损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8月18日、2015年2月17日分别被处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偷开机动车,于2011年8月26日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吸毒,于2016年5月13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3年2月17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管所。

  2023年1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林言瑶与陈志超(另案处理)等人在洞头区北岙街道好食来小吃店内与被害人杨某、薛某发生口角,杨某先抄起面碗砸向林言瑶头部,并冲向林言瑶,林言瑶随即还手与杨某互殴,其间陈志超、薛某参与殴打对方,造成杨某、薛某、林言瑶不同程度伤势。经鉴定,被害人杨某、薛某两人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林言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林言瑶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言瑶有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有意损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言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诸多前科劣迹,屡犯不改,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言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为严肃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言瑶有诸多犯罪前科,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必须从重处罚。但本案并非被告人林言瑶先动手的啊?而是被害人杨某用面碗领先砸向被告人林言瑶,被告人才进行的反击。

  在此之前双方发生口角的原因本案卷宗中并未提及,但确实阐明了是被害人先动的手,然后被告人还击,进而发生互殴。

  第一是对方先动手,也就是说对方存在重大过错,可法院对这起事件没有定性为正当防卫,也没有定性为防卫过当,而是定性成了有意损害。

  小编实在不知,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判罚,即使不算正当防卫而是互殴,但互殴也是双方的事啊?怎么对先动手一方毫无处罚?难道就因为对方伤的比被告重?这难道这又是一起伤重有理案件吗?

  《刑法》规定任何人生命受到威胁时都可以进行防卫,也就是说即使林言瑶劣迹斑斑,但他被侵害时,防卫也是他的权利。

  你是个劣迹斑斑的人,多次犯法,也多次被判刑,最终在你接受完处罚后,法律也给了你自由,所以你更应该懂得自由的宝贵。

  单从案件卷宗和情感上来讲,此事确实不是你的错,本不该指责你,但把人打成轻伤确实违法了,希望你以后再遇到类似的事要学会克制,再克制。

  本案也告诉我们一个事实,不管谁先动手殴打他人,只要还手,基本上会被认定为互殴,如果再把对方打成轻伤以上,会被认定为有意损害,一旦被认定成有意损害就违反了《刑法》,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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