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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文!选拔拔尖创新人才500人

发布时间:2019-08-19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作者:admin 人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总书记有关人才工作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我省“一主六双”区域协调发展空间布局,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根据《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吉人联字〔2003〕59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决定开展吉林省第七批拔尖创新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分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选拔工作坚持分类推荐、分类评审、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原则,重点体现分类评价、业内认可、群众公认和竞争择优,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确保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选拔工作坚持突出品德和能力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重点考察人选的品德操守、创新性成果、实际贡献、发展潜力和社会反响等方面,确保人选的导向性和典型性。

  (三)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吉发〔2018〕4号)文件精神,相应调整入选人员的工资待遇并颁发省政府荣誉证书——

  ★取得第一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涨两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两级薪级工资;

  ★取得第二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涨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一级薪级工资;

  ★取得以前批次第一、二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照此标准调整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

  ★取得拔尖创新人才称号的企业在职人员,可参照取得拔尖创新人才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待遇调整政策执行。

  各批次第一、二层次在职的拔尖创新人才,调整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待遇标准的时间,统一从第七批拔尖创新人才评审结果正式文件公布后的下月起执行。因获得其他荣誉称号已调涨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的,不得重复享受。

  主要从省内企事业单位技术水平较高、业绩贡献突出且具有一定培养价值和发展潜力的在职在岗人员中推荐选拔产生。已认定为专业技术类且符合推荐选拔条件的公务员也可申报。原则上,非省内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列为推荐选拔人选。

  本次计划选拔人选500名左右。其中,第一层次人选50名左右;第二层次人选150名左右;第三层次人选300名左右。具体数额详见附件。推荐分配数额适当向省级以上专家服务基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倾斜。未明确指标数额的单位一般应按照各层次不多于1名人选的数额推荐。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创新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第一层次人选年龄应在59周岁以下(1960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第二层次人选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196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第三层次人选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197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3.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精神,在各自领域能够发挥学术技术带头和领军或青年骨干作用,主要以近五年(2014年8月至今)取得的重要科研成果或突出业绩为主,兼顾长期重大业绩或贡献。

  4.已入选第五批或第六批拔尖人才的人员,继续申报上一层次的,其业绩成果应为评定现层次拔尖人才后取得的。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主要指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国家重点学科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省高级专家中的资深专家、省拔尖创新人才第二层次人才。

  高技能人才,主要指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获得过国家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大国工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的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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