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规定: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二)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制定《管理办法》时同步设计的。 1、涉税申报信息税收优惠资格资料真实申报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消费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营业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车船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印花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契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土地增值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资源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耕地占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土地使用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房产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 2、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发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报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善意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3、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登记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4、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纳税评估信息,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5、税务稽查信息涉税犯罪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以下简称《补评和复评》,自发布之日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使用的文书式样和具体操作要求。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自发布之日2015年12月2日起施行。对《管理办法》的业务操作口径进行梳理明确。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