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 军事 财经 教育 体育 房产 健康 汽车 安全 热点 人才 推选

推选

旗下栏目:

女子存30万定期一年后取钱得知存款被柜员转走挥霍一空

发布时间:2023-03-28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作者:admin 人气:

  吉林,白山。王女士存了30万元定期,一年后取款时被告知账户是空的,经查证钱是被存款行的柜员李某转走。她要求存款行支付存款被拒,该行称:李某已离职,存款丢失是前柜员的个人行为,与该行无关!

  王女士因办理业务与该行柜员李某相识,二人因此成为朋友。在王女士去该行办理其他业务时,李某向王女士推荐本行的理财产品。

  王女士出于对存款行的信赖,和对李某的支持,在李某的帮助下办理了账户,并一次性存入存款20万元。

  窃取客户存款仅仅是李某的一个方面,王女士女儿交给李某的10万元代买理财的钱,李某根本就没有入账,而是被他据为己有。

  王女士报警,经调查,王女士的20万元是被该行柜员李某转走的,而王女士的另外10万元查无此账。

  最终,李某因盗窃罪、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被责令退赔王女士经济损失,并禁止从事银行工作5年。

  他认为自己将王女士的存款20万转入自己的账户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不构成盗窃,另外的十万元是王女士委托他代办理财的,该笔10万元并没有入帐,所以不构成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侵占的是本单位的财产,而李某是将王女士交给他购买理财的钱据为己有,因此构成的是侵占罪。

  《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个人。

  反之,如果李某占为己有的钱款,是其单位存款行的,其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李某因盗窃罪、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虽然李某受到了刑事处罚,但他还必须赔偿王女士的经济损失。

  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李某犯盗窃罪、侵占罪,事实清楚,有书证及多位证人证言,最终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决。

  由于该行管理不善,致使柜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操作流程,获取自己存款账号密码、U盾,从而窃取了自己的存款20万元,因此,该行因过错应该赔偿自己的存款损失。

  存款行辩称,李某和该行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获刑被责令退赔王女士的损失,所以其损失应该由李某赔偿,与该行无关。

  另外,王女士委托其购买理财产品的10万元,因这笔钱并没有存入帐,应属于王女士和李某之间的委托代理行为,对此该行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某偷偷获取王女士存单密码、扣留其U盾的行为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但却是利用工作之便。

  不可否认是造成该事件的直接原因,属于是该行的管理不善造成,因此,王女士没有任何的责任。该行存在过错,应当将20万元全额赔付给王女士。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