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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音漫客282这又是个什么梗?

发布时间:2023-03-07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作者:admin 人气:

  据天眼查App显示,2月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向B站关联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关联案件为葛优与该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为葛优。案件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开庭审理。

  详情未公布,但相关人士称这或许与二创视频涉嫌商用相关,B站以及相关up主们或面临集体被诉的情况。此前,葛优方表示“葛优躺”照片可以调侃,但不能上升到商业方面盈利,没有经过允许情况下进行盈利宣传都属于侵犯肖像权。

  葛优认为,艺龙网在官微中发布了有关“葛优躺”的配图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通过介绍“葛优躺”,代入与其网站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内容。这一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葛优是艺龙网代言人,或与该网站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于是起诉要求艺龙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1万元。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艺龙网公开发布致歉声明,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5000元。

  1月31日,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咸宁生活范”2016年7月23日发布了标题为“‘葛优躺’‘北京瘫’成时尚?医生提醒:别再学了!小心真瘫了……”的文章,其中使用了10张葛优肖像作为配图。

  葛优认为,其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多张肖像图片并在文章尾部位置植入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信息,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葛优的社会知名度,达到宣传推广其平台和业务的目的,此举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葛优要求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5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在公众号“咸宁生活范”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葛优赔礼道歉,赔偿原告葛优经济损失7000元。

  类似擅自使用明星肖像等被明星起诉的事件不胜枚举,但对于类似事件的看法也因主体不同出现了理解差异。

  2019年,面对B站上流传的表情包与调侃等,蔡徐坤工作室向B站发出律师函。告知函称B站上存在大量严重侵犯蔡徐坤权利的内容,且点击量高、传播范围广,影响十分恶劣。

  他们认为、这些内容的制作、上传、转载、传播已经侵害了蔡徐坤的名誉权、肖像权、表演者权等权利,其中部分个人及自媒体等已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他们要求B站立即删除侵权内容,之后也不能出现任何侵犯蔡徐坤权利的内容。

  当时,B站发博回应称,B站一直重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法律问题交给专业人士处理,相信法律自有公断。与此同时,B站指路阅读人民网对于“公众人物”名誉权问题的一篇评论文章。

  相关人士评论称:“公众人物在自己的角色利益中已经得到了足够的报偿,并且他们的地位和权力使之具有比一般公民更强的抗御名誉侵害的能力。更何况,公众人物不同于普通公民之处就在于它从来就不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如果不愿意,没有人能够强迫谁成为公众人物。”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一是一般社会公众可以将表演形象与明星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即使照片中使用的是某人的背影、侧脸,但足以使公众对其产生于某人外部形象相一致的联系,那么就应该将该客体视为某人的肖像。

  二是未经其本人同意,具有一定商业性使用的性质。以此前的艺龙网来说,其在官微中对“葛优躺”图片使用多次,并且宣传内容与其业务联系密切,明显构成商业性使用,这种行为就是构成了侵权。

  也就是说,只要不涉及盈利和侮辱性内容,我们可以用来表达情绪。但对于那些想蹭明星热度一旦被告又会辩解说“不确定是否是明星本人”的商业用户来说,那就是在侵权的边缘不断试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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