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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DB13(J)81-2016

发布时间:2019-08-05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作者:admin 人气:

  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上册) DB13(J)/T 145-2012

  秦皇岛市关于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秦建[2016]9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市政给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附条文说明] DB13(J)56-2005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附条文说明] DB13(J)/T100-2009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冀建质(2015)13号)要求,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河北北方绿野居住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修订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13(J)81-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1、4.1.1、4.2.5、4.2.20、4.6.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你厅报送的《关于申请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备案的函》已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3411-2016。其中,同意将第3.3.1、4.1.1、4.2.5、4.2.20、4.6.2列为强制性条文。

  该标准的备案号将刊登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进一步降低公共建筑能耗和改善公共建筑室内热环境,根据《2015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冀建质[2015]13号)要求,依据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在河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的基础上,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经验,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建筑与建筑热工;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5.给水排水;6.电气;7.可再生能源应用。

  本次修订中,除保留《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规定的建筑与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外,新增了给水排水、电气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内容。在“建筑与建筑热工”一章中增加“建筑设计”一节,突出建筑设计在整个建筑节能设计中的重要性,体现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节能设计思想。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一章中,采用“冷源与热源、输配系统、末端系统和监测、控制与计量”的结构划分,更适应实际设计流程需要。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3.3.1、4.1.1、4.2.5、4.2.20、4.6.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中,第3.3.1条比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强制性条文第3.3.1条更加严格;第4.1.1条比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强制性条文第4.1.1条更加严格;第4.2.5条比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强制性条文第4.2.5条更加严格;4.2.20条部分内容与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强制性条文第4.2.19条等同,个别要求更加严格;第4.6.2条部分内容与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强制性条文第4.5.2条等同,补充了部分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及时函告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或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制组(******:石家庄市槐安西路395号,河北省建筑科技研发中心被动房401室,邮编050021;电子信箱:),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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