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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民工也疯狂这个事件网友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3-02-05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作者:admin 人气: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

  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时,可以采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方式。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当事人在具备合同解除权时,只需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解除的通知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但出于保存证据的考虑,应当尽可能地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解除通知何时生效,应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认定,该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人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具备合同解除权,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也可以在通知中催告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并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如果债务人在该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合同自动解除,债权人无须另外再送达合同解除通知。

  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对方可能就发出方是否具备合同解除权、通知是否有效送达提出异议,这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具备合同解除权,既可以采用通知合同解除的方式,也可以在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时采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当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将有合同解除内容的起诉状副本、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时,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以上述起诉状副本、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为合同解除的时间。

  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将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重大。如果具备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将使合同长期处于不安定的状态,不利于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民法典》增加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根据该条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当事人可以催告解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理期限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判断。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算,该期间届满,解除权消灭。1年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此外,除行使期限届满不行使会导致解除权消灭外,解除权还会因当事人放弃而消灭。当事人在解除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解除权,均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自愿原则,法律予以准许。解除权人明示或默示放弃解除权后,又通知对方合同解除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不应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时,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双方应终止履行合同。这是因为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结的手段,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的债务归于终结,这是解除权人所要追求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解除制度最基本的功能的体现。解除的相对人所负的债务如尚未履行的,当然也因解除而归于终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持续履行的合同,承包人的投入已物化于建设工程之中,一般来说没有必要恢复原状,否侧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承包人有权依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相对应的工程价款。但是,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拆除重建的,承包人不得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恢复原状。

  河南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与固始县国宾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关于原审判决国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国宾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出,对于案涉工程不合格项目的工程款有权拒绝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已失效,被《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吸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现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双方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未能修复的,可相应核减不合格部分工程价款。本案中存在部分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问题,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并有鉴定结论证明。但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现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同时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国宾公司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案涉工程,丧失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抗辩拒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同时,原审法院基于国宾公司关于工程质量的反诉请求,根据国宾公司的申请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了委托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判决发展公司对不合格工程项目承担返工返修直至工程质量合格的义务,在工程质量方面已经充分考量和保护了国宾公司的权益。因此,判决国宾公司依照《结算书》中发展公司主张的价款支付工程款并无明显不当。

  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合同解除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一般双方都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而未采取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明确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或将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等作一揽子处理的,协议生效后,守约方不得再要求违约方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本身就包含对合同终止后事务的处理,因此,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合同解除后,这些违约责任条款继续有效。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后,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解除权人不得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2017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合同解除后,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主合同解除不同于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均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并不随主合同的解除而解除。合同解除后,债务人仍对债权人负有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债务,担保人对这些债务仍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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