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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供热德州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2-09-28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作者:admin 人气:

  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居民户数达到住宅小区(单元)总户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同意其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的建设费用。

  供热热源、管网、换热站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尚未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限期移交供热经营设施,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供热单位统一经营管理。

  本市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0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调整采暖期并向社会公布。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楼栋申请热用户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供热。楼栋申请热用户未达到百分之四十的,由建设单位、业主与供热单位协商供热。

  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温度不达标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退还部分热费,供用热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二)热用户室内温度不满十六摄氏度、供热单位未能及时检测或者拒绝检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的全部收费额;

  (三)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供热、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少供天数收费分摊比例的两倍退还热用户热费,因热用户原因导致的除外;

  供热不合格天数从热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检测申请之日起至供热单位回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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