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th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Peopls Court of the Peopl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官党和国家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th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Peopls Court of the Peopl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官、一级官、二级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依照该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官。 就中国的政治构架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先是执政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成员,同时作为中国法院系统的最高领导人,在整齐划一的国家干部序列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进入党和国家领导人序列。 在党组领导成员、院行政领导班子与官“三位一体”的中国最高法院领导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权力显得多元而广泛。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首席官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作为最高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还是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一员,根据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他和他所领导的最高法院党组自然拥有对下属机构干部的考察、建议、任免权力。此外,尽管上下级法院保持独立,但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领导班子亦有充分的影响力。这使得首席官拥有对人事上的广泛影响力。 同样,最高法院的领导班子均有相关匹配的政治待遇。在两位党组副书记中,按照过去的惯例,一位为中共中央委员,另外一位则担任中纪委常委,前者由常务副院长兼任,并被《公务员法》明确为正部长级别。 事实上,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等主要领导参与的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还拥有广泛的权力,比如制定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典型案例等等。 在这个重要的机构之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虽然和其他委员拥有相同的表决权,但因其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所以拥有由此带来的程序性权力,同时还“可以决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018年3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六次全体会议,选举周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7、郑天翔(Zheng Tianxiang)1983年6月—1988年4月 12、王胜俊(Wang Shengjun)2008年3月—2013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