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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运和亚馨联手套路贷欺骗蒋小华相关部门不立案原因何在

发布时间:2023-03-31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作者:admin 人气:

  2017年,蒋小华先生(奥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由于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重庆两江新区长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运公司)贷款36万,但长运公司实际转至蒋先生账户的却只有32万左右。蒋先生每月要还5844元,蒋先生本金一年还了7万多,本金应该只剩下25万未还。但长运公司提供的三个还款账户经常出现无法还款的现象,产生巨额罚息,半年左右就产生八万多的罚息,事实上蒋先生一年共计还了16万左右罚息,结果25万未还本金加上罚息又变成了近39万,这样的结果让蒋先生无法接受。

  2018年9月份,长运公司甚至还组织四个带黑社会性质的年轻人到蒋先生家收罚息,还称不还罚息就处理蒋先生的房子,蒋先生只好报警,可当地相关执法人员来到之后看了贷款合同,只说是贷款纠纷就走了。

  因为罚息太高让蒋先生无法接受,长运公司办贷款的负责人刘晓玲怕蒋先生扯皮不还了,主动说给蒋先生介绍一个利息低的公司,参照长运的十年期限,之后其介绍的人电话打来,自称是重庆两江新区亚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馨公司)。说可以二次抵押,高评高贷,房子可抵押贷90万(用作经营性贷款资金周转),另有一笔追加贷款50万(该笔贷款为还长运公司的贷款),征信不好可以做,于我就提供了我所有的资料,不久后就通知我签合同,当时我说:我没时间,在忙。亚馨公司工作人员小王叫我回来只管按手印就行了,叫我签好其它就不用管了。

  因为蒋先生公司(奥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资金周转问题,2018年4月16日蒋先生与亚馨公司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CQDY015000000O00104716),蒋先生向亚馨公司借款,合同约定资金用途为经营流动性贷款,且资金也未如之前所说的可贷90万元,而仅为45万元(该笔贷款为房屋抵押贷款),追加用于归还长运公司贷款的款项也并未放贷。但亚馨公司向蒋先生发放经营性贷款时,蒋先生还未使用,即被亚馨公司工作人员在蒋小华完全不知情的况下予以转走,用于偿还蒋先生之前在长运公司的借款(45万转到蒋先生帐上后,到帐不到1分钟转走446228元,卡上只剩了三千多)。

  亚馨公司犯罪过程如下:2018年4月16日双方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时,亚馨公司工作人员萌小梅以办手机银行为名,以用蒋先生的手机向公司成员XX娟的账户转账1元,套取了蒋小华的密码。后亚馨公司又派了两个工作人员到蒋先生的蔬菜基地考察,蒋先生随后发现手机遗失,蒋先生手机遗失后,亚馨公司将45万元借款转到蒋先生账户,而后30秒内蒋先生账户446228元的款项被转到涂永琦账户,蒋先生对此完全不知情。卡上只剩3000多作为贷款的依据,以保征信后面的追加贷款,迫使还款一年多,直到拿到合同看到内容十年变成二十年。

  实际上该笔资金已经变成了“借新还旧”,违背了蒋先生的意愿和双方在合同上约定的资金用途。由于亚馨公司、长运公司的行为致使该贷款未实际下贷到蒋小华处,造成奥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资金不能周转,致使奥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倒闭,给蒋小华及奥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蒋先生与亚馨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合同为格式合同,亚馨公司工作人员采用欺骗的形式诱骗蒋先生签署了该合同,蒋先生对合同内容并不知情,后面发现合同载明内容与双方实际约定内容并不相符,但是合同签订后亚馨公司并未立即将合同交给蒋先生,直至合同签订后一年左右,亚馨公司才将《个人抵押借款合同》交给蒋先生,蒋先生与亚馨公司此前约定的借款期间为120个月,此时《个人抵押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变成了240个月,蒋先生认为亚馨公司擅自对合同进行了篡改,将贷款期限从120个月改成了240个月,此举使得蒋先生应当支付的利息、各种费用等大幅增加,从36万贷款,还了10多万后转贷变成45万贷款,又还1年多后变成蒋先生还款156万多。他们使用连环套路,让蒋先生永远还不清贷款本息,直到吃掉蒋先生100多平方的房子(两个公司都低价评估蒋先生的房子),他们的“套路贷”严重侵害了蒋先生的合法权益。

  亚馨公司与蒋先生签署的合同非基于蒋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亚馨公司私自对合同内容进行篡改,将贷款期限由十年变成二十年,违反法律规定,承诺货款的一百多万也不知去向,所以根本就是一个无效合同。

  法网律师认为,这种情形符合套路贷立案标准和特征,1,以借贷为名,2,表面合法化,手段隐蔽化,3,虚增债务,伪造资金走帐流水。

  2018年5月份蒋小华多次向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当地执法单位报案,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只看表面合法,手段隐蔽化的虚假合同。 新牌坊当地执法单位的李某在2020年4月2日蒋小华再次去报案时,不接报案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发生强烈的争吵,明知受害人蒋小华由于贷款没办下来无法周转至公司倒闭破产,受了经济上的强烈打击,还故意引诱以合同片面做材料,不按事实。在蒋先生提出合同十年变成二十年时,李某说合同没问题,当蒋先生提出钱被亚馨公司转走时,李某说,你在办案还是我在办案。

  其实2020年李某出警记录仪录像录音充分证明他为亚馨公司开脱责任,由于李某消积办案,2020年4月2日不予给蒋先生立案。总结一下李某的行为有以下几点:1、以合同纠纷做笔录,2、以亚馨公司伪造的资金走帐流水作为事实,3、蒋小华与亚馨公司成员一个都不认识,李某把亚馨公司成员杜娇喊去串供说我认识涂永琦,有杜娇的录音为证,她只是猜想我认识,4、李某在证据面前,以权谋私,包蔽犯罪团伙,掩盖犯罪事实,5、我们要求李某回避,向督察部门反应,2021年回复,由当地执法单位扬副所长负责,有2021年12月27日67821331录音为证,6、2021年12月27日至31日,4次找杨副所长,都是上班时间找不到人,打了十七个电话一个都没接。

  李某甚至超越职权,在案件调查里展露自己的个人偏见,当面告知蒋先生的律师称蒋先生不是什么好人,是老赖,道德品质有问题……(以上所述均有2022年1月5日执法单位摄像记录为证)。

  作为国家执法单位工作人员,李某的一言一行都代表了国家及执法单位形象,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辱骂蒋先生,发表不当言论,其行为存在严重违章违纪,依据个人情绪审理案件,更是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办理。在办案过程中,李某明知该合同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虚假套路合同,却仍然对案件细节未与深究,最终避重就轻,以合同纠纷做询问笔录上报。

  长运公司与亚馨公司联合诱骗蒋先生一步一步进人债务深渊,由于长运公司和亚馨联合套路蒋先生,蒋先生急需的贷款未到账进行周转,导致蒋先生公司的两个基地无法经营,基地里有蒋先生投资的一百多万,况且基地上的农民工还都等着蒋先生发工资和承包土地费,蒋先生一时之间崩溃难忍,更是无颜面对这群劳苦的农民工同志。

  而今蒋先生被长运公司和亚馨公司联手欺骗,背负巨额债务,当地执法单位工作人员李某却只做形式审查,不对相关人员涂永琦,熊于萍,萌小梅等人的身份进行调查,至今未给蒋先生一个合理的交代。

  事实上立案证据很多,1,合同十年变成二十年为套路贷立案标准虚增债务。2,2018年5月4日,将45万转入蒋小华的帐上,并没通知蒋小华,一分钟左右分三笔转走,卡上只剩3000左右作为贷款的依据,此条为套路贷故作资金走帐流水。3,合同我贷款需求是一百多万公司周转,到头来只给我办了45万。4,合同是参照长运十年期限,利息在6一8厘左右,结果亚馨公司十年变成了二十年,要还160万左右。5,亚馨公司虚假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我们提到十年变成二十年,钱到蒋小华帐上,蒋先生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钱转走的事实,重庆自贸区司法单位工作人员陈某当庭说她们只审民事部份,明知道对方违法犯罪,还只是以只以民事部分来审理。明明是刑事案件,知道我们没有调查权,却叫我们拿出证据。而且多次软暴力贴执行通知催收,判决书没收到,执行通知都来了,限制当事人出行自由坐高铁和飞机。

  综上所述,亚馨公司、长运公司明显存在弄虚作假,擅自侵占蒋先生贷款资金,其套路贷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提起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了蒋先生的财产,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请求对亚馨公司、长运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侦查。并回避请求回避重庆市新牌坊当地执法单位对相关办案人员的消极办案、不作为行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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