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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喝酒后死了把中午请客的也给告了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4-01-30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作者:admin 人气:

  喝酒死了告酒友的案子不新鲜,但听说过晚上喝酒死了,把中午请客的人也给告了的吗?酒后出事,酒友肯定要担责吗?陪酒的和招待的有区别吗?

  发生在湖南的案件,某天谢某骑摩托车去战友唐某家吃午饭,唐某因身体原因没喝酒,给谢某倒了些许白酒。午饭后,谢某骑摩托车到另一位战友李某家,晚饭李某拿米酒招待谢某,同桌还有李某的邻居唐某山、李某朋友丁某,共4个人。

  酒足饭饱,谢某不顾李某等人的劝阻、留宿,执意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坠入路旁农田身亡,经检测,谢某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每100毫升达到124毫克,绝对是没少喝。

  家属将招待午饭的唐某,和招待晚饭的李某,还有晚上同桌的唐某山和丁某都给告了,要求四人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大家觉得这4个人谁该担责?谁不该担责?

  首先,法院把招待午饭的唐某的责任排除了,理由是唐某除倒少量白酒以外,既没劝酒也没陪酒,饭后谢某无醉酒状态,独自骑车安全抵达李某家,唐某作为午餐组织者的注意义务已切断。

  法院认为招待晚饭的李某有责任,作为组织者在谢某晚餐饮酒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酒后骑车的危险性,既未进行有效劝阻,也未通知谢某家属接其回家。在李某走后,未告知家属其离开的时间,也没及时确认他是否安全到家。导致家属未及时掌握谢某行踪,以致在事发后多时,才在事发地点搜寻到不省人事的谢某。所以,法院认为李某对谢某的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至于另外两个晚上共同饮酒的人,法院认为两人没有敬酒、强迫性劝酒等行为,谢某在喝酒后仍然有自主意识,不听劝阻坚持要骑车回家,不能苛责与其并不认识的唐某及丁某尽安全护送义务,所以认定两人无责。

  参加聚会要注意,有以上情况出了事通常要担责,尤其是组织者或召集人注意义务要更重。!通俗易懂说法律,我是杨文战律师,下期再见!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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