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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70岁老汉将3子女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24-01-31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作者:admin 人气:

  近日,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此案中,七十岁的张某起诉他的三个子女要求承担赡养责任,该案引发了人们对于家庭关系中关于赡养义务的思考。

  八年前,张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离婚,净身出户独自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生活,直到四年前张某双腿粉碎性骨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此时张某年事已高,希望他的子女能够承担赡养义务。

  然而三个子女认为父亲年轻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且父亲有低保和残疾补贴金,加之父亲因工受伤的赔偿款也未花在他们身上,因此拒绝履行赡养责任。

  “他当初对我们不闻不问,根本不顾家,从小我们好像没有这个父亲的存在,是我母亲一个人辛苦拉扯我们三个长大……”

  庭审过程中,长女通过举证讲述了原告离家后他们兄妹与母亲生活的艰辛,也表示能体会到现在父亲年老需要照顾的困境,但是回忆起那些过往仍然难以释怀。

  本着维护亲情、化解矛盾的目的,承办法官一方面晓之以情,帮助儿女们解开心里的疙瘩,对一家人进行思想疏导,引导他们回忆张某的养育之恩,唤起他们血浓于水的亲情;另一方面又动之以理,表明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其给付赡养费,子女不容怠慢消极和推脱逃避,进一步增强被告赡养老人的责任意识。最终三个子女均表示愿意履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赡养义务。

  法官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收入状况及赡养人的人数等因素,并参照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判决被告张家兄妹三人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分别向原告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直至终老。

  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见“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只要符合条件之一的,成年子女就应当进行赡养。本案中,原告一人独居且无经济收入,符合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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