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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与房管局会计“合作”挪用131亿元安居公款一人病亡一人被判十年

发布时间:2023-07-0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作者:admin 人气:

  裁判文书网一则法律文书日前显示,为完成单位存款理财任务,某国有大型银行甘肃省合作市支行营业室原科员孙某与合作市房管局会计苏某“合作”,6年间累计挪用公款1.31亿元。

  法院审理查明,二被告的犯罪行为,导致被挪用的公款680.1万元至今未追回,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最终同案人苏某病故,孙某被判刑十年。

  判决书显示,孙某原系某银行合作市支行员工,2021年2月1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合作市(县级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检索发现,2021年10月24日,合作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合作市支行营业室主任孙某涉嫌严重违法,按程序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此外,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会计苏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孙某因患有2型糖尿病伴有并发症、2型糖尿病性肾病、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病3级(高危),案发后被取保候审。

  据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苏某利用经手、管理合作市原房管局财务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合作市房管局10张空白转账支票和支付密码先后提供给孙某,孙某利用审核票据、转账结算等业务便利,以支付工程款、拆迁款、拆迁安置款等为由,将合作市房管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资金1.31亿元转入其所控制的个人银行卡账户。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苏某于2008年9月担任合作市原房管局出纳,2009年1月担任原房管局会计,后因机构改革,原房管局并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某继续负责原房管局相关财务工作。

  2014年9月4日,合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广场分理处开户。而在几个月前,孙某刚好被聘任为该分理处主任。据孙某供述,自2014年9月房管局将账户转入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市广场分理处后,其利用苏某房管局会计职务上的便利,用苏某提供的支付密码、盖好房管局财务印鉴的空白支票、密码器,结合自己的职务便利,用提供假的余额对账单、明细对账单等手段,分十次以工程款、拆迁款、拆迁安置款的名义将合作市房管局近1.31亿元资金转入多个私人账户内,用于完成个人存款任务、贷款任务、理财任务、证券任务和对公存款任务等。

  合作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孙某与苏某共谋后,苏某利用经手、管理合作市房管局财务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合作市房管局十张空白转账支票和支付密码先后提供给孙某,孙某利用审核票据、转账结算等业务便利,以支付工程款、拆迁款、拆迁安置款等为由,将合作市房管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资金分多次转入其所控制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大部分被孙某用于完成其本人或他人存款任务及购买理财产品、股票证券等,其中1590万元供两家商贸公司的负责人长期进行经营活动。

  经查,苏、孙二人累计多次挪用公款1.31亿元,挪用公款时间长达六年之久,案发前已归还1.20699亿元,案发后归还350万元,剩余680.1万元公款未退还,其犯罪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0.1万元。退赔追缴的赃款及部分孳息已上缴国库和发案单位资金专户,未能追缴的赃款及其孳息应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合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伙同苏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且数额巨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孙某与苏某多次挪用公款1.31亿元,至案发前已归还1.20699亿元,案发时未归还的数额为1030.1万元,被告人孙某挪用公款数额为1030.1万元。孙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积极退赔15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孙某与苏某的犯罪行为,导致被挪用的公款680.1万元至今未追回,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日前,合作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相关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此外,判决书显示,苏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因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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