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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下跌发牢骚股民竟被上市公司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23-08-13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作者:admin 人气:

  对于股民而言,股价跌了发几句牢骚再正常不过。可是去年10月,吕某、冯某等人在某知名财经证券门户网站的某上市公司股吧栏目发帖表达对股票价格的不满后,竟被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8月7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召开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第二批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该案因涉及互联网股民言论自由与上市公司名誉权保护之司法平衡而受到广泛关注。

  “原告提出,吕某、冯某等人存在诽谤、辱骂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而平台所在的某信息公司也没有履行合理监管义务,所以要求两方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嘉定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潘静介绍。

  嘉定法院接到原告的上诉请求后,对被告人吕某、冯某等人的言论和行为进行了审查,发现吕某、冯某仅是普通网络用户,注册账户关注人数及粉丝数量都非常少,并不会起到引导其他网民盲从的作用。“他们基于股价持续下跌对原告及其股票作出评价并表达不满情绪,并无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故意。”潘静说。

  而在原告起诉之后,该发帖平台所属的某信息公司已根据诉状要求及时对涉诉主题帖等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并提供了涉案账户的注册信息,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的服务、管理及协助义务。

  一审中,由于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嘉定法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股民因缺乏专业知识及难以避免夹杂主观情绪的评价言论,应保有更大的容忍度。如若部分用语确有夸大不实之处,原告作为上市企业也可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周知。”潘静介绍。

  随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潘静告诉记者,股票价格的波动受宏观政策、市场信心、经营规模等多重因素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又与股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自然引起股民对于公司口碑的褒贬不一,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可能引发股民“怨声”,应有所预见并予以一定程度的接纳和容忍。

  嘉定法院表示,该案例系司法平衡互联网股民言论自由与上市公司名誉权保护的典型案件,对于该案的审理和判决,也有助于明确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名誉侵权的边界,构建文明规范的网络群体言论空间,促进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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