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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脱毛仪会失明?所谓“质检报告”系造假上海警方揭开恶意抹黑“内幕”

发布时间:2024-04-18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作者:admin 人气:

  此前,沪上某电子商务公司向警方报案称,某知名自媒体账号发文称该公司旗下品牌脱毛仪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使用后可能导致失明、基因突变、孕妇流产等严重后果。文中还附有某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显示该品牌脱毛仪有两项检测指标不合格。文章发布后引发热议,致使该公司旗下品牌脱毛仪在某电商平台被下架,直播活动被取消,大量客户退货,造成巨大损失。该公司表示,网文内容与事实并不相符。接报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随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

  警方兵分两路,一路侦查员找到了文章作者王某。王某表示,他是受自媒体从业人员于某的委托,撰写发布了这篇文章,并收取1.5万元报酬。而于某则称,他是应某电子商务公司副总经理周某的要求,委托王某撰文。周某曾提供了一份商品质检报告,要求于某根据报告找人撰文并发布炒作,表示事成后将支付20万元报酬。

  另一路侦查员前往文章中提及的权威检测机构调查,发现该机构并未对该品牌脱毛仪产品进行过检测,也从未出具过任何检测报告,文章中所谓的检测报告系伪造。

  经警方进一步对周某开展调查后发现,他所在的电子商务公司系另一品牌脱毛仪的国内代理经销商,也是报案公司旗下脱毛仪的主要市场竞争对手。周某与公司总经理陈某,为达到打击竞争对手、恶意抹黑对方的目的,伙同他人伪造了两份针对报案公司旗下品牌脱毛仪的虚假质检报告后,联系自媒体从业人员于某,要求其找人撰写文章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曝光、炒作。为达不法目的,周某还多次对王某撰写的文章进行修改,确保达到其预期目标。

  警方调取电商平台相关数据显示,不实文章的发布,的确给报案公司带来了商品下架、退货率上升等不利影响,造成报案公司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1条之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周某二人伪造虚假质检报告,并指使他人撰文散布,造成报案公司巨额损失的行为,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目前,陈、周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已进入法院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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