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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城笑冷宫弃后网友会有什么评论?

发布时间:2023-01-1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作者:admin 人气:

  北京的张先生以月薪5万的固定薪资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应聘入职某公司品牌总监,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还能另加绩效工资,谁知道张先生才上了3天班就接到了解聘通知。张先生是被套路了还是另有隐情?

  有人怀疑这是该公司和张先生前公司串通好了以挖人的方式帮助前公司来裁员的,毕竟才上三天班就让人家走人,情理上有些说不通。何况还是这么一个高薪的重要岗位。公司将张先生解聘,并按照张先生的工作天数发放了9195.4元工资。张先生不服,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并一纸诉状把该公司给告了,要求该公司继续和自己履行劳动合同。该公司耿先生也有话要说。耿先生解释,张先生在上班的3天里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整改后仍然不能满足需要,不能胜任该岗位,并且和同事间相处也不融洽。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张先生为了应聘成功而编造不实简历,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如果能证明张先生在试用期间被证明确实不能胜任该公司的工作,该公司依《劳动合同法》是可以解除与张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的。

  更重要的是,根据事后了解的情况,张先生曾有多起民事诉讼案,并与之前两家有劳务合同的公司有过劳务纠纷。最终张先生分别得到了这两家公司支付的12万元和11余万元。蹊跷的是,张某在这两家公司工作时间分别为2个多月和3个多月,且其中还有一个月在两家公司同时工作。

  结合张先生编造不实简历的事实,公司担心张先生的应聘属于职场碰瓷,从保护公司运作的角度考虑,辞退张先生是明智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双方的合同,试用期的薪酬按月薪5万的固定薪资计,折算到每月实际工作日,工作3天付给9195.4元工资是和双方劳动合同相一致的。

  以挖代裁套路来达到裁员的目的事情,在职场上是真实存在的。比如,甲公司要裁某人,利用外部以高薪或者高职的诱惑,引诱某人主动跳槽,从而甲公司可以省下主动解聘所要承担的成本费用。而所谓的高薪或者高职,其实只是一个使某人主动离职的诱饵,最终是会落空的。

  对付这类套路,职场中人需要做好背景调查,并在跳槽任职签订劳动合时,在合同中写上保护性条款,利用合同来防止鸡飞蛋打两头落空。

  张先生和该公司劳务合同的最终审判结果是:公司应支付张先生3天工资9195.4元。无需继续履行与张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无论是应聘的人还是招聘的公司,对对方进行事前的背景调查是必须的。这也是本场官司给我们提的醒。对于这场劳务合同官司,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和我们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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