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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牡丹亭记题词会有什么样影响?

发布时间:2023-03-2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作者:admin 人气: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我局出台了《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

  答: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因从原单位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因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无法迁出的;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或无法通知,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在市内无合法产权住房的;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以上六类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该派出所“公共户”。

  答:公安机关参照集体户管理的形式对“公共户”户内人员进行动态有效管理。“公共户”户内人员不发《居民户口簿》只发《常住人口登记卡》,有效期1年。“公共户”户内人员在《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期前14个工作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新《常住人口登记卡》。“公共户”户内人员需要使用“公共户”首页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出具加盖“公共户”专用章的首页复印件。

  答:派出所“公共户”实行“公安机关自行迁移”管理措施。即,一是“公共户”户内人员具备迁出条件的,经告知等相关程序后,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二是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经告知等相关程序后,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

  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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